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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MO7个公约修正案明年起实施 20121204发布时间:2012-12-04

IMO7个公约修正案明年起实施 20121204

 

1115,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,宣布国际海事组织(IMO)《在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Ⅵ“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”中纳入船舶能效新 规则的修正案》等7个公约(规则)修正案将于201311起开始实施。IMO提请船东、船舶营运人、船厂、船舶设计方、船用柴油机和设备制造厂等要 对船舶能效新规则纳入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给予重点关注。

7个修正案分别涉及将船舶能效新规则纳入防止船舶污染规则、生活污水处理与排放、防止船舶垃圾污染、救生设备和装置、海运固体散货明细与特性、救生艇筏、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等。其中,《将船舶能效新规则纳入防止船舶污染规则 修正案》规定,在201311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,或无建造合同,但于201371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,或于201571 日及以后交付的400总吨以上新建船舶、海洋平台,以及经过重大改建的新船,其能效设计指数应满足相应要求,且要获得主管机关签发的《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》,并于开航前获得主管机关签发的《国际能效证书》。该证书在船舶整个寿命周期内有效,但是在船舶退出营运、经重大改建后获得新签发证书、换挂船旗等情 况下将失效。同时,每艘船必须在船上保存一份具体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,并将其作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。

《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修正 案》规定,一般情况下,所有船舶禁止排放任何垃圾(各种食品废弃物、生活废弃物、操作废弃物、所有塑料、货物残留物、焚烧炉灰、食用油、渔具和动物尸体)入海。在特殊区域,船舶处于航行状态且距陆地或冰架不少于12海里时,可排放未被其他垃圾污染并经处理后颗粒不大于25毫米的食品废弃物,或排放不包含任 何对海洋有害的物质的货舱洗舱水。规则要求,100总吨以上船舶、运载15人以上的船舶、固定或浮动平台需配备垃圾管理计划,驶向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港口或码头的400总吨以上船舶、运载15人以上船舶、固定或浮动平台须配备垃圾记录簿,记录簿必须至少保留2年。

《防污公约附则Ⅳ关于特 殊区域的规格和制定波罗的海为特殊区域的修正案》规定,新客船(201611日起建造的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,或其后两年以上交付的客船)必须配备生 活污水处理装置和集污舱。在特殊区域外的客船和在所有区域的其他船舶,可在距陆地3海里外排放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,或在距陆地12海里外排放未经粉碎 和消毒的生活污水。

此外,《<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>01-11套修正案》对硝酸铵、硝酸铵基化肥硫酸铵等固体散装货物的装载、运输、卸货、积载和隔离、货舱清洁度、通风、应急程序等作了规定。《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》对救生艇筏释放装置的打开、关闭、抛落等作了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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