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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版 《船 员 服 务 簿》 使 用 须 知发布时间:2010-05-05

《船员服务簿》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,记载船员基本信息以及海上资历、安全记录、累计记分和违法记录等情况,是船员上船任职、申请船员考试发证、实施船员跟踪管理的必备文书,是全部船员管理工作最具基础性作用的文件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文件要求,船员需要重新注册,更新服务簿,现将船员使用新版《船员服务簿》应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,敬请大家知晓,避免给个人的海员生涯带来影响:

1、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文件,凡从事船员职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船员注册。过渡期从200810120111231,过渡期内旧版服务簿可继续使用。

2、  过渡期内办理船员证书申请业务的现职船员应首先进行船员注册。对于未经船员注册的申请人,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有关船员的业务申请办理(基本安全培训及在船船员海员证换证除外)

3、 船员经注册后,海事局发放新版船员服务簿,服务簿号为船员注册号,此注册号为船员本人居民身份证号(须为二代身份证,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船员请尽快办理,否则无法注册)

4、  船员注册类别分为内河船舶船员、国内航线海船船员、国际航线海船船员,在服务簿上面签注,我司所属船员均须注册为国际航线海船船员

5、 船员上船前向公司领取证件时,应详细检查所有个人证件,并核对个人名字、身份证号码、出生日期、是否正确,所有的证件是否一致,并确认在所有证书上签名处是否签上自己的大名。

6、  上船后应立即主动把所有的证件交给船长,并由船长指定人员保管。船长应当为本船船员办理船员任职、解职签注,并在《船员服务簿》中及时、如实记载其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。船长的任职签注由离任船长负责签注,船长的解职签注由接任船长负责签注。因船舶新投入运行、报废等特殊情况无离任或者接任船长时,船长的任职、解职,在境内由船舶靠泊地海事管理机构签注;在境外由船长本人签注。

7、  船员个人离船休假时,应当认真清点个人所有证书,确认把自己的全部证书携带离船,尤其应确认新版服务簿上的资历是否都填写完整。更要注意船长注册号、船长签名、船舶IMO识别号是否填写完整、清楚,如填写不完整,此资历会被视为无效。

8、 船员服务资历必须能真实地反映船员的海上资历,不得弄虚作假。《服务簿》服务资历填写页面应保持清洁、平整,不得污损。由于笔误填错时,应注明该行无效,另起一行填写。(具体填写要求,请参照服务资历填写说明)

9、《船员服务簿》记载页满或者损坏、遗失的,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事宜。

10、  船员服务簿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用、出租、出借、伪造、变造或者买卖。违者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船员服务簿,并对违法个人处于2万元至5万元罚款,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携带船员服务簿,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的,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。

11、  船长未在《船员服务簿》内及时、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,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。

12、  船员实行违法记分管理办法,违法记分记录在《违法记分卡》上,每一个公历年为一个记分周期,一个周期满后,分值累记示达15分的,该周期内的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。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5分的船员,需强制培训、经考试合格后,记分分值重新起算。

13《违法计分卡》与《船员服务簿》一并使用,如发生遗失视为违法计分已满15分,所持《船员服务簿》不可使用,需要重新培训,经考试合格后重新注册,请船员务必认真保管,切记!切记!

鉴于上述海事局及公司证件管理办法中有关新版《船员服务簿》的使用和管理规定,敬请各位船员能自觉遵守,避免因违反规定而给自己带来的不便,对证件方面有任何的问题,请各位船员及时与公司业务部联系。谢谢各位船员兄弟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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